欧盟商标制度的一份申请书可申请25个国家。任何人皆可申请。可使用欧盟所指定之11个语言中之任一语言提出申请:丹麦文、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
欧盟商标制度的一份申请书可申请25个国家。 任何人皆可申请。 可使用欧盟所指定之11个语言中之任一语言提出申请:丹麦文、 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仅有5种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语言提出申请,则需加收规费。在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请。最早之申请日为1996年4月1日。商标种类有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团体商标。可申请的商标图样有文字;图形;文字与图形混合;立体图。
欧盟商标之主要特质
1、 一份申请书可申请25个国家。
2、任何人或企业皆可申请。
3、可使用欧盟所指定之11个语言中之任一语言提出申请:丹麦文、 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仅有5种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语言提出申请,则需加收规费。
商标种类
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
团体商标
商标图样
1、以下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 文字
- 图形
- 文字与图形混合
- 立体图
- 声音(音乐) *音乐之申请以音符来表示。
2、以下不可申请商标注册:
- 拥有一般性之文字
- 欠缺显著性
- 叙述商品名称
- 妨害善良风俗
- 欺骗大众
- 酒类:使人误认产地
- 成为普遍名称
欧盟商标制度之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