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

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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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许可备案需注意如下问题: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以及符合《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证号、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等内容。
3、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4)许可人必须监督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
(5)被许可人不得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被许可人要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对消费者负责。
(6)许可人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不得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做出损害被许可人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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