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二、企业拥有驰名商标的好处有那些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四、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五、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六、我公司代理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1、  在行政程序中,向国家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认定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2、  在司法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认定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驰名商标概念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什么是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驰名商标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现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认,尽管各国赋予它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不相同,法学界对此也多有争论,但驰名商标这一用语已在世界范围的法律上被确定下来。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企业拥有驰名商标的好处有那些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一个商标的知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出于对企业、经济的保护角度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护措施,以保证一个驰名商标的市场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具体的讲,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近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无保护之必要就无认定之必要,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为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寻找一个正当的理由,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只能服务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它是对商标一般保护的一种补充。
一件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该商标在客观上已经驰名了,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我们认为,那种靠炒作“驰名商标”来博取真正的驰名,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为广告宣传,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成为推销产品和服务的工具的做法,是与驰名商标的宗旨根本相悖的,应予以制止。
 
四、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依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以上认定程序,委托人可以填写我公司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
 
五、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及上面所述的内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六、我公司代理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在行政程序中,申请驰名商标以前依据的是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后该规定被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下称新规定)取代。
 
 
目前,我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以下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  在行政程序中,向国家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还没有被注册之前,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反对意见。这个意见任何人都可以提。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的注册商标范围要宽很多,有的人可以认为自己就是驰名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扩大一些,那么可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根据一定的标准去审查,如果经过审查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局可以认定该商标是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料。”
商标争议和异议是不一样的,对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是异议,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就是争议,争议和异议一样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标争议中和商标异议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道理是一样的。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新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政管理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是没有问题的;有的叫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那得具体分析。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他的保护范围要宽得多,对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对驰名商标却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驰名商标就很关键。有了这么个途径,可以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
 
 
2、  在司法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进行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也就是符合上两种情形的都可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自2001年7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全国法院已经认定了多件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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