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商标转让所需材料: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委托书
(4)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