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洲专利特点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约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0多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局(EPO)是欧洲的专利认证机构,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欧洲专利采行早期公开及请求审查制度,其专利权自申请日起20年,一次可指定二十多个国家保护其专利以便于管理,比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欧洲专利局的职责为受理、检索、审查及专利的核准程序,已获准的欧洲专利仍必须至各指定国办理领证程序方可行使其专利权。
截至2004年6月1日止,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包含延伸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芬兰、瑞典、丹麦、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赛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阿尔巴尼亚、马其顿、匈牙利、土耳其共33个国家。
二、审查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大致包括以下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一般我国多以英文提出申请;此后,欧洲专利局会发出受理通知书
2、 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洲专利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申请人。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从2010年4月1日起,需要对检索报告进行答辩。
3、 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将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从提交欧洲专利申请2年后每年要向欧洲专利局缴纳续期费用,直至授权。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洲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
5、 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缴纳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 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在授权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需在已缴纳指定费的国家中选择想要生效的国家,有些国家需要将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并在这些国家完成登记工作,此时停止缴纳欧洲专利续期费,但需根据各个不同的生效国,按期缴纳该国的年费或续期费。(一共3.5-4.5年左右)
三、在欧洲申请专利的途径
欧洲是一个广阔的市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消费水平高,因此成为很多企业专利布局的必选之地。由于申请人各自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欧洲国家申请专利时也应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 如果申请人在欧洲的主要国家都有一定的市场,或者其竞争对手有相当的市场,或者需要申请的国家在三个或以上,那么申请欧洲专利则比较经济实惠,因为欧洲专利是统一审查、统一授权的,相对于向各个国家分别申请,可免去很多程序,节约人力、物力。
2. 申请欧洲专利相对于单独申请来说,也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欧洲专利是统一审查的,如果申请没有授权,那么欧洲所有的国家都没办法授权,但是如果单独申请的话,在某些国家还是有可能获得授权的。
3. 有些欧洲的国家通过PCT途径是不能单独进入的,这些国家是:比利时,塞浦路斯 ,法国,希腊, 爱尔兰,意大利,蒙特卡洛,荷兰以及斯洛文尼亚,因此,如果想在上述国家申请专利,可以采取两种途径:
①通过PCT途径申请欧洲专利,指定上述国家并办理生效手续;
②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在12个月内向上述国家直接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