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专利特点
日本2004年修订的实用新型法已经于2005年4月1日生效,在日本,“专利”这一概念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不称为专利。实用新型授权后,就叫实用新型权,并不叫专利权。而且,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三法”分立,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中与专利法共性的地方采引用专利法的方法。日本专利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专利的保护期限:日本的发明保护期为20年,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化学和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5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从申请日算起,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从登记日算起。
(2)授权后设置的补正程序:申请人可以在授权以后主动申请对申请文件进行订正(即使未发生无效请求),这一点与我国不同。通过上述程序,专利权人可以提高所持有专利的稳定性。
(3)实用新型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明显区别是,在日本,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在某一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一程序可以让申请人既可以在申请之前选择保护类型,也可以在申请之后选择或者改变保护类型,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的保护手段。作为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转换的例子,如果有关产品结构的发明申请在实质审查时因创造性的理由被驳回时,那么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日起30天内提出将发明申请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没有发明那么高,所以往往可以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通过实用新型来加以保护。如果申请人觉得实用新型申请的保护期太短,那么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向发明申请的变更,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专利被视为放弃。当然,提出变更后的申请能否获得权利还需通过实质性审查才能确认,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的原实用新型申请的专利性具有足够的信心,才有必要将申请从实用新型向发明的变更。
(4)提实审请求的主体:中国只限于申请人,而日本则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实审要求,如果是申请人之外的人提出实审请求,请求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实审请求的期限是3年(2000年以前为7年)。设置非申请人可以提实审的程序与日本原来提实审请求的时间长不无关系,对于那些迟迟不进行审查的专利申请,对于公众来说就像个地雷,不知什么时候就有可能遇上,为了消除侵权的危险,利益相关人可以对自己有潜在危险的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以使其尽快明朗化,这一程序维护了公众利益,可以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
(5)对应于延长保护期程序,日本专利法为公众设置了参与监督的程序,那就是公众可以对已经被日本特许厅认可的专利权的延长保护提出无效审查的延长保护无效请求,这个程序以及复审和无效程序都在相当于中国专利局的复审委员会的“日本特许厅审判部”进行。
二、日本专利申请程序
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自申请日起18个月,将会公开专利申请,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早日公布专利申请;在三年内可以提出实质审查,经过审查,从注册日后的2个月起,有一个为期6个月的异议阶段,如果在这6个月内,无人对专利提出异议,那么审查程序就将完成,将授权并领证。从申请到领证约为三年的时间;第1年至第3年的年费必须在核准注册后的30天内作为注册费支付;第4年之后年费必须在自注册日起的第3年内或在注册日之前缴纳。
自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以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