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专利申请受理单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与中国、日本及欧盟的专利制度不同,美国的专利体系与其他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美国专利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专利类型不同:中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和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Utility专利绝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
(3)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不同: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4)实质审查与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Utility专利、植物专利、还是外观设计都要受到实质审查。其中Utility专利的审查时间一般为2~3年,外观设计的审查时间一般为一年半左右。
(5)临时申请: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
(6)保护期限:美国Utility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 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核准日起14年。
(7)申请人:美国的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为发明人,因此,如果是公司申请专利,在申请的同时就必须办理转让,即签署转让合同。
二、专利申请程序
提交美国专利申请后,在两个月左右,将会取得受理通知书。
在取得申请日后,在一年半左右将会有审查结果,该审查结果包括:准予专利(Allowance)与驳回专利(Rejection)。
申请人对于美国专利局发出的核驳通知书,通常会有两次答辩的机会,例外的可能会有三到四次。第一次核驳通知书叫 “First OA”, 最后一次为 “Final OA”。
如果Final OA仍然没有通过,官方会发出一份建议性答辩通知书,即 “Adversary Response”, 针对这种通知书是不需要做出答辩的,其功能类似于中国的驳回通知书。这时候,我们可以再提出继续审查请求(即RCE),与答辩不同,提出RCE的时候可以对权利要求做出修改。
最后,申请一经核准,申请人须先支付领证费用,才可于核准日后3~4 个月左右收到专利证书;若未在期限内缴纳领证费,则该申请将视同放弃。
三、专利维持
美国专利的年费缴纳与中国专利的年费缴纳有很大区别,美国Utility专利的年费只须缴纳三次,须分别于公告日起第三年半、第七年半及第十一年半缴纳,美国外观设计是不需要缴纳年费的;而中国的三种专利都需要缴纳年费,并且每年都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