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猫”与“熊猫”的注册商标纠纷案
据悉,熊猫公司的前身上海塑胶线厂有限公司在1962年3月1日,被核准取得“熊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核定使用于商品塑胶电线。1993年2月,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692537号“熊猫”商标,该商标标识的具体组成为:上部为汉字“熊猫”,中部为一圆形,圆形内有熊猫图案,下部为英文“PANDA”,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2005年9月,改制后的上海塑胶线厂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该商标;2008年7月,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熊猫公司。
能猫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法定代表人夏小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五金、电线电缆销售等。2010年,能猫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991377号“名猫”商标,商标标识的具体组成为:上方为圆形标识,圆内系熊猫头部的卡通形象及拼音MINGMAO,圆外下方为汉字“名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等。2008年10月,夏小敏还登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台州市路桥区能猫电线厂”,经营范围为电线、塑料造粒制造。
熊猫公司认为,其拥有的“熊猫”商标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夏小敏及能猫公司将与其“熊猫”商标近似的“能猫”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生产销售的电线线卷上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熊猫公司将能猫公司、夏小敏及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春祥诉至法院。
对于被指控侵权,能猫公司、夏小敏给出了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生产销售的电线所使用的标签突出使用“名猫电线”字样,并非“能猫电线电缆”字样,熊猫公司公证购买的电线线卷本身确系能猫公司、夏小敏生产销售,但该线卷上的标签系第三人陈春祥将原来的“名猫电线”标签更换为“能猫电线电缆”标签。对此,能猫公司以陈春祥擅自更换其产品标签,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为由,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陈春祥提起诉讼。综上,能猫公司、夏小敏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中,杨浦法院将该案焦点归结为:熊猫公司公证购买的能猫电线线卷是否为能猫公司、夏小敏所生产销售及能猫公司、夏小敏是否对熊猫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杨浦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熊猫公司公证购买的电线线卷标签上明确标注了企业名称“上海能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且通过防伪热线反馈及产品认证查询结果显示,制造商皆为能猫公司。法院综合考量上述事实情况,据此认定熊猫公司公证购买的能猫电线线卷系能猫公司、夏小敏生产销售。
本案中,熊猫公司的“熊猫”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商标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但“熊猫”文字最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最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性,从而构成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能猫公司、夏小敏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线商品上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字样,而“能猫”与熊猫公司“熊猫”商标的主要部分“熊猫”字形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能猫公司、夏小敏构成对熊猫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法院认为,能猫公司、夏小敏作为电线电缆行业的生产销售者,应当知道“熊猫”商标的知名度,仍然以与熊猫公司“熊猫”商标近似的“能猫”作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能猫公司、夏小敏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能猫公司、夏小敏停止对熊猫公司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能猫公司、夏小敏共同赔偿熊猫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337万元;同时,判令能猫公司、夏小敏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能猫公司、夏小敏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其是经独立思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确定以“能猫”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不存在攀附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其次,“能猫”和“熊猫”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消费者能够进行区别。而且熊猫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能猫公司、夏小敏均是规范使用自身的企业名称,未将“能猫”突出使用于电线电缆上。而且熊猫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以猫为内容的词组形式作为企业字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熊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熊猫公司享有的“熊猫”商标在能猫公司、夏小敏的能猫电线厂登记注册前,已经多年使用并且在电线电缆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此,同样生产销售电线电缆的能猫公司、夏小敏理应知晓。但能猫公司、夏小敏仍然将能猫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而且在生产销售的电线商品上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字样。而“能猫”与熊猫公司享有“熊猫”商标的主要部分“熊猫”在字形上极为近似,能猫公司、夏小敏企业名称中使用“能猫”字样、在生产销售的电线商品上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原审法院认定能猫公司、夏小敏对熊猫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二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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